(2017)苏0509民初4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杰与吴江恒恒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吴江恒恒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343号原告李杰,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吴江恒恒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群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吴江恒恒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元,由原告李杰负担。审判员 刘胜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盛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