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4民辖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陆某与张某陈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某,张某,陈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民辖31号原告:陆某,女,192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张某,女,1955年12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陈某,男,1983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陆某诉称,原告之子陈某于2015年3月8日去世,2015年3月3日,陈某立下遗嘱,对其合法财产进行处理。遗嘱中载明;其存款除去治疗费用外,其余均由原告享有。陈某去世后,需由被告张某(系陈某之妻)配合才能兑现该遗嘱,但被告张某拒绝配合,致使原告不能取出该遗嘱中的存款。双方由此产生争议,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确认陈某于2015年3月3日立下的遗嘱有效,中国工商银行账号31000127010********内的存款归原告所有;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陆某与被告张某、陈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被告均系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退休人员陈某(已故)之亲属,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该案,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被告均系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退休人员陈某(已故)之亲属,为了保证案件公平、公正进行审理,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冉景红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喻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