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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龙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6民初323号原告:龙某,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保康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特别授权。被告:王某1,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龙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被告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王某1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王某2、王某3随我生活,不要求被告王某1支付抚养费;平均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2000年,我与被告王某1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王某2、王某3。因我与被告王某1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王某1长期赌博,不照顾家庭,不管小孩,经常在保康××、马桥街放高利贷、赌博,长期不回家,对家庭不管不问。2014年,被告王某1瞒着家人将房子作抵押贷款。2016年,公安机关多次对被告王某1进行拘留、罚款,但被告王某1从不思悔改。我曾多次和被告王某1协商离婚事宜,被告王某1不配合,一直沉迷于赌场。现我与被告王某1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被告王某1辩称,原告龙某诉称不属实,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龙某诉称我婚后沉迷于赌博,长期不回家,对家庭不管不问,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我们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没有感情破裂的迹象。我没有常年赌博恶习,公安机关处罚我,只是因为我开设赌场,原告龙��也曾参与过赌博。原告龙某诉称曾多次和我协商离婚事宜也不属实。2017年2月,原告龙某听说我在外债务较多,才提出离婚,实际我有很多债权。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龙某离婚诉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0年,原告龙某与被告王某1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自愿在保康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双胞胎儿子王某2、王某3。婚后被告王某1因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曾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2016年11月3日,本院做出的(2016)鄂0626刑处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王某1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家中开设赌场,因涉嫌赌博罪,2013年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中旬,被告王某1又在保康县开设赌场,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的刑事处罚。现原告龙某以被告王某1经常赌博,不照顾家庭,导���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解决小孩抚养权并平均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书证和当事人的陈述在卷,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龙某与被告王某1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王某1曾在自己家中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作为妻子原告龙某也有责任。2016年被告王某1因赌博被刑事处罚,但是并未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且原、被告婚生二子王某2、王某3尚未成年,正处于学习、成长的关键时期。原、被告双方只要加强沟通理解,互相关心,被告王某1改正赌博恶性,其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龙某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转交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礼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