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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德兴市平峰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兴市平峰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扈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德兴市平峰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新岗山镇九都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8853963-6。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康明中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74547814-5。法定代表人:徐玉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扈二峰,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德兴市平峰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扈二峰、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扈二峰、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德兴市平峰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案款45592.5元,承担执行费1676元,合计47268.5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扈二峰、保定联合运输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德兴市平峰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1执15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少波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郑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