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秀枝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312号李秀枝:你因诉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终4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定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你要求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发放上述证书,但未提交该镇政府已经从荥阳市人民政府领取该证书的相关证据,原一、二审据此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