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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恢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烜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友货物配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烜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友货物配载有限公司,盛小波,陈兴中,林莲花,陈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恢513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金鼎路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55467339-7。法定代表人:鲁仲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远,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市烜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庄桥村。组织机构代码56031286-2。法定代表人:杨国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友货物配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6683969-7。法定代表人:林莲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盛小波,女,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陈兴中,男,1956年9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林莲花,女,1974年2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陈玉英,女,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惠丰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丰小贷)与被执行人常州市烜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烜宇公司)、常州市金友货物配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友公司)、盛小波、陈兴中、林莲花、陈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惠丰小贷认可法院的调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宇审判员  戴 超审判员  童旻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绮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