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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京0119行审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东外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赵琳锋,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建刚,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工。 被执行人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172号。 法定代表人苏现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闻建星,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延庆住建委)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建法罚(延建)字[2016]第7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6年8月11日,延庆住建委作出京建法罚(延建)字[2016]第7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经检查发现,2016年4月12日,延庆住建委执法人员(示证)在对1#住宅楼等13项(延庆温泉花园小区改造工程)住宅楼工程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查明,该工程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妫水北街2号,开工日期为2012年12月6日,建设单位为北京中源凯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源凯佳公司),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工程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许可文件报送备案的行为。中源凯佳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款的规定,责令中源凯佳公司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审查,本院认为,延庆住建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延庆住建委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中源凯佳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在延庆住建委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十日后,中源凯佳公司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延庆住建委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延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京建法罚(延建)字[2016]第7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晶 审  判  员   孙沙沙 人 民 陪 审 员   曹桂芬 二○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