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骏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翠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骏华建材有限公司,黄翠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3535号 原告:泉州骏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B。 法定代表人:刘惠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翠蓉,女,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5×××××68。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骏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翠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骏华建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骏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燕真 速 录 员 郭宝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