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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XX健与赵国、许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健,赵国,许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526号申请执行人:XX健,男,199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赵国,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许小辉,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XX健与被执行人赵国、许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已另案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玉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