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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颜景坤、亳州嘉瑞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景坤,亳州嘉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特38号申请人:颜景坤,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亳州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西路133号。法定代表人:杨玉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亮,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颜景坤与被申请人亳州嘉瑞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颜景坤称,仲裁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亳州仲裁委员会(2016)亳仲裁字第17号裁决书;本案诉讼费用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裁决书超出申请人仲裁请求范围。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的仲裁请求为:依法裁决被上诉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69030元(自2012年10月1日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1月1日,以后的违约金计算至本裁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未提出任何反请求,仲裁裁决应当限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但是亳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第一项超出了申请人的请求范围。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3.适用法律错误。亳州嘉瑞置业有限公司称,1.裁决书超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不是申请撤销裁决的法定理由,本案裁决并未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2.没有证据证明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3.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无误,而且适用法律错误与否不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20日,亳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亳仲裁字第17号裁决:一、被申请人亳州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颜景坤在房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情况下交付使用的行为无效,申请人颜景坤应当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占用的房屋返还被申请人亳州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二、被申请人亳州嘉瑞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颜景坤逾期交房违约金20800元;三、本案仲裁费用2000元由申请人颜景坤承担200元;被申请人亳州嘉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800元,一并支付申请人颜景坤。颜景坤的仲裁申请请求为:“依法裁决被上诉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69030元(自2012年10月1日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1月1日,以后的违约金计算至本裁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裁决第一项为“被申请人亳州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颜景坤在房屋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情况下交付使用的行为无效,申请人颜景坤应当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占用的房屋返还被申请人亳州嘉瑞置业有限公司”,超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亳州仲裁委员会(2016)亳仲裁字第17号裁决书第一项超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属无权仲裁,应予撤销。故颜景坤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亳州仲裁委员会(2016)亳仲裁字第17号裁决书。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亳州嘉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彭 亮审判员 朱晓非审判员 周甜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