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虹与楼金泉、夏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虹,楼金泉,夏茶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2755号原告:林虹,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楼金泉,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告:夏茶梅,女,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原告林虹与被告楼金泉、夏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诉称,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楼金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2、判令被告楼金泉清偿利息23407元(自2013年4月15日计至2016年3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17292元;自2016年3月31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6日,按年利率6%计6115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4、被告夏茶梅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楼金泉需要资金周转,于2013年4月15日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到期为2016年1月。到期后,未归还,2016年1月5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但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未约定管辖。原告经常住居地在上城区,被告住所地在江干区,因此本案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钱让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凌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