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行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玉松与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玉松,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行终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松,男,1977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249号。法定代表人黄魏,该大队大队长。上诉人朱玉松与被上诉人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行初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朱玉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朱玉松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玉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朱玉松负担。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唯诚审 判 员 何 薇代理审判员 崔晓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