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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某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终8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五华县棉。2011年3月7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五华县看守所。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粤1424刑初7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6年8月2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车途经五华县某综合商店门口路段时,因道路维修车辆难于通行,受害人张某劝导刘某开车避让,但刘某即对张某进行追逐,张某躲闪进入路边的一间鞋店内时,刘某追入鞋店内对张某进行殴打,并将鞋店内的东西乱扔在马路上;随后刘某又对在路边围观的群众张某1进行追逐推搡。后刘某威逼其车前面的车辆进行退车避让时,受害人陈某仅提醒退车的人要注意后面的车辆,刘某就大怒对陈某进行追逐、殴打,致陈某受伤;随后刘某又走到受害人杨某经营的综合商店前,将摆放在店门前的苹果箱拿来乱扔路人及停放的车辆,在杨某进行制止时,刘某将杨某推入店内,并拿店内放着的菜刀对店内摆放的物品进行乱砸和拿店内的铁勺子扔伤杨某。经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杨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五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某综合商店被砸货物价值人民币1710元。2016年9月25日,刘某向陈某认错并赔偿了陈某的医药费2000元,得到陈某的谅解。2、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酒后开车来到五华县受害人刘某1店内大声喧哗,刘某1劝其讲话不要那么大声,刘某即从其车上拿出一把刀追逐刘某1。后因没有追到刘某1,即返回刘某1店内一楼将刘某1的麻将桌、大理石桌、椅子及冰箱的玻璃门砸坏。事后,刘某向刘某1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刘某1的损失900元,得到刘某1的谅解。3、2016年6月4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车停在五华县棉洋镇罗城村石坤砖厂路口和他人聊天阻碍交通,受害人张某2驾驶摩托车路过时不小心碰到小车的反射镜跌倒路边,张某2对刘某说了几句,刘某即从路边拿起红砖追打张某2,致使张某2受伤。当张某2从罗城小学附近返回摩托车旁时,刘某又持刀追逐张某2,并用脚踢张某2倒地,后在张某3的劝解下刘某才开车离开。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文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及查询信息,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某目无国法,借故生非,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究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且赔偿了受害人陈某、刘某1的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人刘某上诉提出,其主动向受害人陈某、刘某1上门道歉,赔偿了他们的损失,取得了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27日下午14时许,上诉人刘某酒后驾车途经五华县棉洋镇竹坑村竹坑桥某综合商店门口路段时,因道路维修车辆难于通行,受害人张某劝导刘某开车避让,但刘某即对张某进行追逐,张某躲闪进入路边的一间鞋店内时,刘某追入鞋店内对张某进行殴打,并将鞋店内的东西乱扔在马路上;随后刘某又对在路边围观的群众张某1进行追逐推搡。后刘某威逼其车前面的车辆进行退车避让时,受害人陈某仅提醒退车的人要注意后面的车辆,刘某就大怒对陈某进行追逐、殴打,致陈某受伤;随后刘某又走到受害人杨某经营的某综合商店前,将摆放在店门前的苹果箱拿来乱扔路人及停放的车辆,在杨某进行制止时,刘某将杨某推入店内,并拿店内放着的菜刀对店内摆放的物品进行乱砸和拿店内的铁勺子扔伤杨某。经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杨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五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某综合商店被砸货物价值人民币1710元。2016年9月25日,刘某向陈某认错并赔偿了陈某的医药费2000元,得到陈某的谅解。2、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上诉人刘某酒后开车来到五华县棉洋镇棉洋村受害人刘某1店内大声喧哗,刘某1劝其讲话不要那么大声,刘某即从其车上拿出一把刀追逐刘某1。后因没有追到刘某1,即返回刘某1店内一楼将刘某1的麻将桌、大理石桌、椅子及冰箱的玻璃门砸坏。事后,刘某向刘某1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刘某1的损失900元,得到刘某1的谅解。3、2016年6月4日下午15时30分许,上诉人刘某驾车停在五华县棉洋镇罗城村石坤砖厂路口和他人聊天阻碍交通,受害人张某2驾驶摩托车路过时不小心碰到小车的反射镜跌倒路边,张某2对刘某说了几句,刘某即从路边拿起红砖追打张某2,致使张某2受伤。当张某2从罗城小学附近返回摩托车旁时,刘某又持刀追逐张某2,并用脚踢张某2倒地,后在张某3的劝解下刘某才开车离开。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供,经原审法庭举证、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7日14时30分左右,其坐车途经棉洋镇竹坑村,到了竹坑村三叉路口处时正在塞车,于是其就下车来看看是什么情况。下车后,其看到刘某在前往马路右侧的一间店里和人吵架,刘某把该店的一些东西扔到马路上,然后刘某站在该店门口时,刚好有一个五十岁左右的男子骑着摩托车经过,刘某就拿起旁边摆放着的路牌朝着他扔过去,扔到了他的摩托车。该男子继续骑行,到了桥上,刘某追过去,用手腕卡住该男子的脖子,卡完他的脖子,又用手去推他,接着刘某转身来到某综合商店,叫在其车前面的人倒车,刘某对那个司机说:“你不倒车就打你”。该司机就开始倒车,因为其坐的车刚好在该司机的车的后面,其就说:“小心后面有车”,刘某听到其说话就走过来对其说:“你说什么”,其就说:“其让他小心倒车。”说完其怕刘某打其,其就往棉洋村方向走,走了大概一百米左右,刘某追上其,从后面扯住其的衣领。然后用手掐住其的脖子,接着刘某的一个朋友拿着铁棍走过来,用铁棍打了其的腰部、手部和腿部各一下,然后有一个人走过来说:“不要打了,是认识的朋友”,然后其就被他带到他店里去喝茶,擦药油,后其看到刘某开车往棉洋村方向离开了,然后其也坐车离开了。其辨认出刘某就是2016年8月27日在棉洋路口殴打其的男子。2、受害人杨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7日中午,其在店里看到店外有人闹事,当时并没有理会。其看到那闹事的中年男子去追赶路上的司机,看样子像是喝了酒。后来那男子就来到其店里抬其的苹果箱去扔停在路上的汽车和群众,其当时就说其跟你无冤无仇,你不要扔其的苹果。那男子听了后就抓其的衣领把其推进店里,一直推其的胸部。然后那男子的朋友把他拉了出去。过了一会他又进来,然后拿起其店里的菜刀去砍其店里摆放的货物,其店里的鸡蛋和牛奶都被他毁坏了,然后他朋友又把他拉出去。过了一会,他又进来对其说给他两条中华烟就不打其,其没有理会他,然后那男子又翻其店里的东西,然后找到铁勺子想来打其,但是被他的朋友拦住。然后那男子把铁勺扔了过来,砸到了其的头上,他还继续砸其店里的东西,其便赶紧跑到店外,后来那男子被他朋友拉走了。其辨认出刘某就是到其店内砸货物并打伤其的男子,并对菜刀和铁勺进行了指认。3、受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在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刘某喝醉了开着车来到其店里,在其店里大声喧哗,其就跟他说讲话不要那么大声,他就生气了,骂了其几句之后,他就到他车内拿出一把砍刀说要砍其,其见状就急忙往楼上跑,他就追着其说要砍死其。他没有追上其,就返回一楼把其店内的冰箱和桌椅毁坏了。其重新回到一楼时,刘某已经被其亲戚拉回家了,其看到其店内的冰箱玻璃门被砸碎了,几张麻将桌、一张大理石桌和几张椅子均被砍坏了。刘利祥来到其店内看发生什么事时踩到地上的碎玻璃摔倒了。第二天刘某到其店内赔礼道歉,赔偿了其经济损失,并跟刘利祥赔礼道歉。4、受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7日14时许,其坐着载材料的车从棉洋往黎洞方向走,在途经竹坑村某综合商店时,商店门口停着一部咖啡色的小轿车,其看到商店门口站着的“梅古”对其们挥手示意(要求退车),因为其们的车后跟着三辆车,没有办法退车,其就下车去跟他说:“你的车开前5米,我们的车就可以通行了”。他听到后把车锁匙从他的车上拔了下来,接着往棉洋方向走,其看他走了约10米左右。其跟他说:“你把车开走,把道路让开给人行走”。他转身朝其跑过来,其看他想跑过来打其,就跑进附近一间卖鞋子的店里面,他追到店里,把其按倒在地上,用拳头打了其的左脸两下,打了其的左胸部三下。打完其后,“梅古”就砸鞋店里的东西。后其看到他往该鞋店对面走,这时刚好张某1骑着摩托车停在他的前方,“梅古”叫他走开,张某1还没来得及走,“梅古”就不知随手拿起什么东西扔张某1的摩托车,张某1骑着摩托车就往前开,其看到“梅古”追上去,到了桥上,“梅古”把骑着摩托车的张某1推倒在地上,接着又上去用拳头打张某1,打完张某1,“梅古”跑到卖鞋子隔壁卖猪肉的店里砸东西,砸完了“梅古”拿了一把刀出来,被“梅古”的三四个朋友抢去了。“梅古”的刀被抢走之后,他就跑到某综合商店里面,然后其听到店里面有东西被砸的声音,和店主大声喊叫的声音。过了一会儿,“梅古”从商店出来,看到其又想跑过来打其,被他的朋友拦下了。其辨认出刘某就是在某商店门前随意殴打他人的男子。5、受害人张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4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其骑摩托车从黎洞村回罗城村,到了罗城村石坤砖厂那个路口时,路上停着一部大货车和一辆白色小轿车把路都堵住了,其就让白色小车的司机让一下路,后刘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红砖块来打其,还用脚来踢其,其一边用手挡一边跑,他还来追其,其跑到罗城小学附近,他就没有追过来。其看到刘某回去了,其也往回走,其才发现其的鼻子和嘴里都有血,其的左手也因挡刘某的砖块而流血了。其回到其的摩托车旁边,刘某手里拿着砍刀又朝其跑来,其立即往黄桥圩方向跑,跑了大概八十米,其被刘某追上,他用脚把其扫倒在地上,并叫其打电话给张某3,张某3过来后劝说了几句,刘某就说今晚7时,到张宏先家把事情讲清楚,然后刘某就回去了。其回到其停放摩托车的位置时,发现其摩托车的两个反射镜和车头上的油表显示器都被刘某破坏了,后来其听张某3说,刘某打电话给他,让其买两条烟给刘某,其没答应,后来刘某又叫张某4跟其说让其买两条烟给他,其没答应。其辨认出刘某就是殴打其并毁坏其摩托车的男子。6、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7日中午,其骑摩托车到棉洋镇竹坑路段时看到“白学”和一男子在一鞋店里打架,其就停下看他们打架,当时其看到陌生男子用手按住“白学”,把“白学”按在鞋店中心摆放着的木板桌上,并拿了鞋店的东西往外扔周边的人。接着双方停手了,那男子就说有什么好看的,然后其就准备离开。那男子就说其不准走,其骑着摩托车行驶到竹坑桥上时被那男子追上,他就用手大力推其的摩托车,其刚好用脚顶住了栏杆就没有摔倒。接着那男子把其的头盔扔了,其说其只是路过,其女婿是张某5,然后他就让其打通张某5的电话,那男子用其手机和张某5讲了几句就让其回家了。其辨认出刘某就是在某商店门前殴打他人的男子。7、证人张某6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7日中午,其在店里看到某综合商店门口停放有一辆白色小轿车,后面小轿车的人就让闹事的那男子把车往前放,但是该男子不听劝告,还说把车放在那里回家。接着他们就吵了起夹,然后两人推搡着进了一间鞋店里。闹事的男子就把鞋店的东西扔到街上。闹事的男子出来后又追着一个骑摩托车的老人到竹坑桥上,殴打了该老人后就走回来。然后他让停在他后面的车退车,然后有人招手让前面的倒车要小心,闹事的男子就又跑过去殴打招手的男子,后闹事的男子拿其摆放在店门口的苹果去扔停在他后面的车和人,其老公看到后就叫他不要扔其的苹果,那男子拿了一个铁勺打到其老公的头部,后又砸其店里货架上的东西。接着闹事男子被他朋友拉到店外面了。其辨认出刘某就是到某商店砸货物并打伤店主杨某的男子。8、证人张翠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7日14时左右,其在其家开的猪肉店看店,看到某综合商店发生了争吵,接着刘某气冲冲进入其店内拿起切猪肉的菜刀说要去砍某商店的店主,但被其老公拦了下来。9、证人杨运梅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7日14时左右。其在其的鞋店看店。其看到其店门口的小车塞车了,接着听到有人吵架,然后再看到有两个人在店门口打了起来。突然一男子就跑到其店里来,接着另一男子追进来。把刚进来那男子按倒在地上。其在一旁跟他们说不要打,那年轻男子就说再吵就埋了其,其听后害怕就赶紧跑开了。其辨认出刘某就是在其鞋店内打架的其中一名男子。10、证人张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6月份的一个下午17时左右,张某2打电话给其说,有一个人拿着刀,要殴打他。其赶到现场,其看到刘某拿着一把水果刀,张某2被逼的站在一条小沟旁边,其跟刘某说,你拿着刀干吗,不要搞那么多事。刘某用脚踢了张某2的大腿两三下,其又劝刘某几句后,刘某就离开了。其就问张某2招惹他干什么。张某2说是因为刘某的车停在路中间,其让他让路给人通行,然后就被刘某追打。后来刘某打电话给其,让其去跟张某2说拿两条烟给他。其辨认出刘某就是在棉洋公路路段殴打张某2的男子。11、证人刘利祥的证言,证实2月中旬的一个晚上,其听人说刘某到刘某1店里闹事,于是其来到刘某1的店里,其看到店里很乱,冰箱、麻将桌和圆桌都被毁坏了,其听说是刘某毁坏的,还听在场人说刘某1被刘某拿着砍刀追到楼上去了。其不小心踩到刘某1店里被毁坏的冰箱的玻璃上,滑了一下后脑部擦伤了。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五华县公安局棉洋派出所于2016年8月28日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案发现场位于五华县棉洋镇竹坑村竹桥路段,现场制图1张,照相15张。1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7日,上诉人刘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东社区金井路被抓获归案。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案发时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15、五华县公安局绵洋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27日,民警询问张某是否需要验伤,张某称其伤势不严重,不需要验伤;刘某讯问材料中提到的“白学雕”及其他询问材料中提到的“白学”是同一人,是指被殴打人张某。16、刑满释放通知书,证实刘某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1年3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3年10月6日刑满释放。17、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五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某综合商店被砸货物损失价值为1710元。1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杨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9、收据、谅解书,证实上诉人刘某赔偿了受害人陈某的损失,取得了陈某的谅解。20、上诉人刘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27日中午吃完中午饭的时候,其开车到桥头的某商店买烟,当时其的车对面停放有一部车,其就跟车主说:“你的车退一下,其要过”,当时车主是“白学雕”,“白学雕”听了之后没有答应,我们就发生了争吵,然后“白学雕”就用拳头打了其的右太阳穴部位一下,接着他想打其第二拳,被其抱住了,其们相互推搡进了旁边的一间卖鞋的店内,进了店内之后其就记不清楚之后发生的事情了。因为当时吃中午饭的时候其喝了酒,第二天才酒醒,酒醒之后其听其朋友说,昨天其到别人店内闹事和打了几个人。其辨认出张某就是被其殴打的一名受害人。2016年6月初的时候,其载着朋友到安流镇看病,看完病途经罗城村的时候.有辆大货车在前面挡住了道路,其过不去就停在了路边等待,然后就有一名男子骑着摩托车从其车边经过,他经过的时侯就骂其为什么把车停在路边,其就与他发生了争吵,然后其就下车打了他,用手推了他几下。2015年年初一的晚上,其喝醉了在刘某1店内聊天,刘某1叫其讲话不要那么大声,其就与他发生纠纷;当时其从车上拿出一把砍刀将店内的冰箱和几张桌子毁坏了。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目无国法,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上诉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赔偿了受害人陈某、刘某1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刘某提出,其主动向受害人陈某、刘某1上门道歉,赔偿了他们的损失,取得了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上诉人刘某赔偿了受害人陈某、刘某1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属实,但原审已考虑该因素对上诉人刘某从轻处罚,原审在法定幅度内的量刑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上诉人刘某据此再要求从轻处罚,理据不足,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碧辉审 判 员  范宜佳代理审判员  刘恩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丘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