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37张艳���顾明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顾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37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顾明祥,男,198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滨海县。张艳与顾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6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顾明祥应给付张艳101748元,此款顾明祥于2016年11月20日前给付13000元,于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7月止、每月28日前给付10000元,余款8748元于2017年8月28日前履行完毕;如顾明祥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张艳可以就顾明祥尚未履行的款项(含应由顾明祥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顾明祥负担案件受理费1168元。因顾明祥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张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顾明祥给付10291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02916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444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顾明祥邮寄送达执���通知书等书面材料,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执行中,经向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顾明祥名下有不动产、机动车、银行存款能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实的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6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跃辉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葛永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