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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11执5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凯瑞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佳木斯中恒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凯瑞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佳木斯中恒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11执593-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凯瑞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蔡丽足,系董事长。被执行人佳木斯中恒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龙实路。法定代表人张传军,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凯瑞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佳木斯中恒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世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佳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