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辖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西安永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永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辖终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永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航空基地星光路6号Z-2区17-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76732750842。法定代表人周光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9280235M。法定代表人张桂丰,董事长。上诉人西安永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8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西安永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为:《销售合同》第十一条关于约定管辖的条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约定管辖,属于整体无效条款。因此,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西安市阎良区,故应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第十一条关于“协商不成的由具备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或起诉方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属约定了两种相互排斥的纠纷解决方式,故该约定管辖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销售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应根据争议标的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在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已向原审法院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志 炜审判员 谢 勇审判员 童 寿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诗菁(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