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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桂春与顾洪伟、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春,顾洪伟,刘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972号原告张桂春,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市民,现住昌黎县。被告顾洪伟,男,1989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被告刘丹,女,1988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春诉被告顾洪伟、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春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莉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