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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0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男,1992年1月2日出生,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枣山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分局取保候审,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4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王丽镔,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川云、朱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2017年1月09日,被告人向某某驾驶“奥迪”牌小型轿车搭乘吴某甲、胡某某、周某甲从花桥往广安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G42沪蓉高速南广段1705KM(南充至广安方向)处时,撞上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吴某甲当场死亡,向某某、胡某某、周某甲受伤,车受损及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南广高速公路大队经过调查,于2017年O1月22日依法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甲、胡某某、周某甲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同时查明,被告人向某某向死者吴某甲的近亲属赔偿了250900元,取得死者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强制措施法律文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车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当事人身份信息、诊断证明、酒精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委托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承诺书、收条、谅解书、协议书,证人罗某某、吴某乙、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死者吴某甲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向某某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法条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小晋人民陪审员  蒋天安人民陪审员  席为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