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清伟与新乡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伟,新乡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559号原告:赵清伟,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被告:新乡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新乡经济开发区行政大楼306房间。法定代表人:赵景平。原告赵清伟诉被告新乡市大桥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长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赵清伟负担。审判员 刘长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焦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