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庆林、王亚坤与被上诉人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庆林,王亚坤,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1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林,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武,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坤,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武,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平,男,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源,辽宁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庆林、王亚坤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城花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花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从2006年1月起为启运商务大厦提供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2008年1月到期后,被上诉人未与开发商或者业主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商厦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在此情况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收费标准依据什么来确定,认定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业主是否能够以此不支付物业费,一审法院应予审查并进行论述。此外,对于商厦电梯和消防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变卖物业用房等问题,一审法院亦应予以审查,判定被上诉人是否尽到物业服务义务,并据此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庆林、王亚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卓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单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郑金玲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