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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3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826号原告宋某,女,1976年1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安顺市平坝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原平坝县。被告李某,男,1965年6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5月3日以原告考虑到子女年幼,且双方经亲友劝告自愿和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丽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陶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