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国锋与郭生儒、成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锋,郭生儒,成秀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567号原告:张国锋,男,汉族,1964年2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现住××区。身份证号码:×××5.被告:郭生儒,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本区碱滩镇碱滩村二社。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成秀萍,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张国锋与被告郭生儒、成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国锋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国锋负担。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雅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