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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催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无锡市金宇油脂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金宇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6)苏0583民催37号申请人无锡市金宇油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13590316X7,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中山路607号。法定代表人陶东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因遗失昆山鹿城村镇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8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昆山鹿城村镇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为21862053,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昆山市源极创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昆山市张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所有。审判长  徐福灿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轶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