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催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无锡市金宇油脂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金宇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6)苏0583民催37号申请人无锡市金宇油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13590316X7,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中山路607号。法定代表人陶东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因遗失昆山鹿城村镇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8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昆山鹿城村镇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为21862053,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昆山市源极创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昆山市张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所有。审判长 徐福灿审判员 王秋群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轶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