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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421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贡桑伦珠与唐坤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贡桑伦珠,唐坤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1民初147号原告:贡桑伦珠,住西藏那曲县。被告:唐坤强,住四川省遂宁市。原告贡桑伦珠与被告唐坤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贡桑伦珠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贡桑伦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案原告贡桑伦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贡桑伦珠负担。审判长 普布次仁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敖 婷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白玛卓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