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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终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郑文兵、朱大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文兵,朱大国,郑文兵,朱大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文兵,男,生于1957年9月4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红梅,恩施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大国,男,生于1951年5月12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廖昌华,恩施市白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永华,男,生于1978年12月17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系被上诉人朱大国之子。郑文兵诉朱大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文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胡 明审判员  王颖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彭小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