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桑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635号原告:桑某某,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某某,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桑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桑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岳 鹏人民陪审员 唐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