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桑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635号原告:桑某某,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蒋某某,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桑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桑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成根平审 判 员  岳 鹏人民陪审员  唐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