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芜湖艾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南南机电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艾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南南机电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293号原告:芜湖艾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开发区桥北工业园区双闸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54891719B。法定代表人:柯思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君,男,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告:合肥南南机电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49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WDD7T。法定代表人:徐敬洪,总经理。原告芜湖艾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南南机电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艾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无法找到被告合肥南南机电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故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艾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原告芜湖艾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白皎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