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执字第2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四川福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四川福鑫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字第2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福鑫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福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2015)成华民初字第5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福鑫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云龙南路1号5层501号(权2787270)、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云龙南路1号6层601号(权2787256)的房屋两套,本院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故暂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 宏 山审判员 薛 跃 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