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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雷天龙诉范爱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011号原告原告雷天龙,男,汉族,1970年9月27日生,住登封市。被告被告范爱周,男,汉族,1971年6月7日生,住河南省登封市。案由劳动报酬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雷天龙诉被告范爱周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范爱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雷天龙支付欠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范爱周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