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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执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某的存款522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