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执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5执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某的存款522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维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