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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04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母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4民初203号原告:母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原告母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母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母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母某某承担;诉讼保全费680元,由母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闻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