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8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丰,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238号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林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可奎,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太康县。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宁宁,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封丘县。系公司员工。被告王丰。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了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丰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万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孔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