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恢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孙习瑞、马培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习瑞,马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310号申请执行人:孙习瑞,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17日,绵阳市人,现住绵阳市。被执行人:马培林,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0日,绵阳市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债权转让纠纷本院受理孙习瑞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50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培林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培林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肖永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