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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国镇与何永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镇,何永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2775号申请执行人:陈国镇,男,1959年9月14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被执行人:何永奎,男,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镇与被执行人何永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瓦民初字第78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辽BX**牌照车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经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连世文审判员  杨晋永审判员  于明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荆传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