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8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刑初5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身份证号码,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户籍所在地鸡西市。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静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醉酒驾驶黑GW号起亚牌小型吉普车,沿方虎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裴德镇超越王某驾驶的黑G号长安牌小型货车时相刮,后又与相对方向路边被害人白某驾驶的黑GU号夏利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方车辆损坏,白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郑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郑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7.5毫克/100毫升,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郑某于2016年12月6日在密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正侧位照片、网上犯罪嫌疑人结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人谢某证言;被害人白某、王某陈述;被告人郑某供述和辩解;密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郑某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郑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郑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郑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郑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佟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