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陶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陶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91民初415号原告:韩某,女,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被告:陶某1,男,汉族,1990年7月28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柱(系被告父亲),男,汉族,1953年3月16日出生,住。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被告陶某1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底在被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皇庄村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12月26日生育男孩陶某2,现在孩子随被告生活。2013年12月18日在临沂市高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2月17日原告离家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打工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及债务。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韩某与被告陶某1离婚;二、婚生男孩陶某2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原告韩某对陶某2有探望权,被告陶某1负有协助义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唐凤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