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于丽华与王国权申请支付令一审支付令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丽华,王国权,于丽华,王国权,于丽华,王国权,于丽华,王国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521民督1号申请人:于丽华,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被申请人:王国权,男,54岁,汉族,住通化县。申请人于丽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于丽华称,2014年9月20日,被申请人王国权分两次向申请人于丽华借款,分别为本金30000元和20000元,约定按每月每万元一百五十元计算,借期一年,有借据为证,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偿还2万元,其余未偿还,以上有借据两张为证。要求1、被申请人王国权给付申请人于丽华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分计算,);2、被申请人王国权给付申请人于丽华借款利息93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的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一、被申请人王国权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于丽华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分计算,);二、被申请人王国权给付申请人于丽华借款利息9300元。申请费261元,由被申请人王国权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秀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