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02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敏与李晓红、王书磊民间借贷纠纷补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初313号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对何敏与李晓红、王书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7川04**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40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王书磊、李晓红连带负担(此款已由何敏垫交,王书磊、李晓红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支付给何敏)”,因笔误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由被告王书磊、李晓红连带负担(此款已由何敏垫交,王书磊、李晓红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支付给何敏)”。审判员  陆太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