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5民督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贵南某某物业诉杨某某支付令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杨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525民督85号申请人:青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住址:贵南县大众小区1号楼1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男,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住贵南县政府楼。申请人青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从2014年1月开始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被申请人作为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却拒绝缴纳物业费,因被申请人的住宅面积为91m²,交费标准为0.4元/月m²,截止2016年12月被申请人已欠费130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某某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青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所欠物业费1308元。本案受理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杨某某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正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岗昂卓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