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3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熊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熊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3124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沛霖,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群,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斌,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骁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