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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执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侯清利与新乡市华宇量贩连锁有限公司、王华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清利,新乡市华宇量贩连锁有限公司,王华山,杨伟霞,李香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545号申请执行人侯清利,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南关桃园小区。身份证号:410728196502037523被执行人新乡市华宇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58395472A住所:西大街11号。被执行人王华山,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亿隆国际城6号楼3单元402室。身份证号:410728197406052538被执行人杨伟霞,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7708152548被执行人李香美,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大自然新城雅苑18号楼2单元601室。身份证号:410728196606027549本院在执行侯清利申请新乡市华宇量贩连锁有限公司、王华山、杨伟霞、李香美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27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朱卫阁、朱海朝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2794号民事调解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国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