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军与张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张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591号原告:张军,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剑,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盈,曾用名张银,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张军与被告张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计505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判员 束克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孟 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