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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世龙申请执行西安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龙,西安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刘世龙,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建华镇桃树湾政村桃树湾村。被执行人:西安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塞区郝家洼山水龙庭小区。法定代表人钟兆文,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世龙申请执行西安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晁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现其开发的位于安塞区山水龙庭住宅小区5号楼1单元1002室商品房于冯宝元,自动履行案件款12000元,承担执行费1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刘世龙自愿放弃,案件款兑付。该放弃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