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民终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立忠、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立忠,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26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忠,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洪爱,茌平肖家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丽,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聊城农商银行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玲,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立忠因与上诉人马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字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字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孔繁奎审 判 员 郭召勇代理审判员 李昭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