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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欧阳文贻、苏州展华纺织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文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苏州展华纺织有限公司,吴江锦福纺织有限公司,洪文革,洪琼瑶,吴美晒,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文贻,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花园路2211号。主要负责人:陆海东,该行行长。原审被告:苏州展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法定代表人:欧阳文贻,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吴江锦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园区东路(圣塘村39组)。法定代表人:洪文革,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洪文革,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洪琼瑶,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吴美晒,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法定代表人:欧阳文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欧阳文贻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以下简称苏州银行)及原审被告苏州展华纺织有限公司、吴江锦福纺织有限公司、洪文革、洪琼瑶、吴美晒、文兴纺织(苏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9民初15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欧阳文贻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欧阳文贻及其他主要担保人洪文革、洪琼瑶、吴美晒住所地均在福建省。因此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苏州银行与苏州展华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苏州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该案系协议管辖,苏州银行住所地在吴江,对此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欧阳文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夏玉琴代理审判员  朱保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嘉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