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华与被告什邡市鑫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发云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华,什邡市鑫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发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214号。原告:张晓华,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登弟,什邡市师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什邡市鑫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蓥华镇竹溪村*组。组织机构代码证:30937488-7。法定代表人:刘发云,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发云,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才,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晓华与被告什邡市鑫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发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原告张晓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什邡市鑫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发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晓华承担。审判长 梁小隆审判员 宋 兵审判员 石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彭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