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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马世耀与金海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耀,金海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20号申请执行人:马世耀,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金海鹰,男,1971年6月3日出生,达斡尔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20号马世耀申请执行金海鹰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民终8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海鹰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79380元、案件受理费1785元,共计811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海鹰于2017年5月2日已履行了全部执行标的款81165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