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拜学仓与马俊、田晒卖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学仓,马俊,田晒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拜学仓,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马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田晒卖,女,1963年5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学仓与被执行人马俊、田晒卖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399.56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俊、田晒卖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俊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马俊、田晒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代理审判员 宁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孔令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