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334号原告: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太子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晓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北郊徐家湾。第三人: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212号凯迪克大厦18层。原告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机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西通才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党晓娟审 判 员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赵羽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