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2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黄利俊与被告深圳市乐玛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俊,深圳市乐玛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161号原告:黄利俊。被告:深圳市乐玛通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得君,公司经理。原告黄利俊与被告深圳市乐玛通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黄利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利俊申请撤回对深圳市乐玛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利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黄利俊负担。审 判 员  高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志波